一、 总则
1. 比赛宗旨:展示各地各民族的原生民歌,促进各民族民间音乐的交流与发展,推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我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
2. 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陕西电视台等承办。
3. 比赛由中国原生民歌德赛组织委员会主持全部赛事。组委会下设评委会和组委会秘书处。
4. 比赛由文化部聘请国内有关著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和驻文化部纪检监察局的监督下,负责比赛的屏蔽工作,评委会的评选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 比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7年12月19日—21日
地点:陕西西安
三、 比赛分组
A组(独唱及对唱组):含各民族各种独唱、对唱(2人)形式。
B组(多人组合组):含各民族各种2人以上(含2人)多声部、齐唱、重唱、合唱、多人对唱等形式。
C组(院校组):含独唱、对唱、多声部及其他组合形式。选手应为各类院校中艺术专业的在校师生。
三组歌手均无年龄限制。A、B组的歌手应为经传统传承渠道自然习得的歌手。
四、 比赛形式:
① 复赛:分三组,每组18人(组),顺序依抽签结果排定。
19日下午,第一组,包括独唱及对唱组、多声部及多人组合组、院校组各六个节目;
20日下午,第二组,包括独唱及对唱组、多声部及多人组合组、院校组各六个节目;
21日下午,第三组,包括独唱及对唱组、多声部及多人组合组、院校组各六个节目。
复赛每个选手(节目)演唱1-2首曲目,总时间不超过5分钟。复赛成绩带入决赛。
② 决赛:分组、比赛方式同复赛。
19日晚上,第一组;
20日晚上,第二组;
21日晚上,第三组。
决赛评委现场打分并公布总成绩。
五、 比赛要求
① 比赛曲目为传统民歌,包括田歌、山歌、号子、渔歌、小调及少数民族传统民歌体裁等。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以歌唱生活、爱情、劳动、家乡为主,歌曲体裁和唱法应反映本民族、本地区的特色。
② 参赛节目应真实反映原生民歌的原有形式,不做任何声部、乐器的改变和加工;每个参赛节目的商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③ 比赛曲目的歌词内容要求用参赛选手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方言演唱;
④ 选手在参赛时应穿戴本民族服饰;
⑤ 比赛一律不使用伴奏带,只允许使用传统民歌民间固有的伴奏形式伴奏。
六、 赛事安排:
1. 推荐选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参赛院校推荐及组委会选拔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参赛院校选拔推荐的歌手(节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节目。推荐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参赛选手的报名表及选手参赛曲目的CD、VCD、DVD,录像带邮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2. 初评:由比赛组委会、评委会对推荐选手进行资格认定,根据其报送资料进行初评,从中遴选54个参赛节目(每组18个),赴陕西西安参加复赛、决赛。11月25日之后向推荐单位发出复决赛入选通知。初评结果请向单位咨询,或通过电话、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ccnt.gov.cn/gsjpd/jykj)。
3. 复决赛:分三组,每组18个节目,顺序依抽签结果排定。复赛演唱1-2首曲目,总时间不超过5分钟,成绩带入决赛。
七、 奖项设置
A、B、C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进入决赛未获奖次选手获优秀演唱奖。此外,比赛设优秀传承奖、评委会特别奖、优秀组织奖。
以上奖项由文化部颁发奖牌与证书。各奖项可空缺。组委会有权根据各组别参赛选手报名数量和质量的具体情况,保留对进入决赛名额和各奖项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八、 报名要求
选手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院校推荐产生。
1. 推荐截至时间:2007年11月20日(以邮戳为准)
2. 推荐材料:
(1) 填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中国原生民歌大赛报名表格。
(2) 提交2寸近期照片2张。
(3) 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 各推荐单位选派领队一名,并提交大1寸彩色照片2张;
(5) 推荐选手的复赛内容音像制品。具体录制要求如下:
a、 选送的音像格式一律为CD、VCD、DVD光盘或普通1/2录像带(PAL制式);
b、 每个选手选送的录像要分别录制在不同的光盘或录像带上;
c、 在光盘或录像带封面上详细著名曲目名称、选送单位、选手等内容。除此之外,在录制与播放的音像画面中不得出现任何透漏选送单位和选手信息的字幕与标志,否则将视为弃权行为;
以上材料须真实、准确。
中国原生民歌大赛将于2008年1月1日至3日在陕西卫视晚间黄金时段播出,4日晚间黄金时段播出颁奖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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