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竟只签1个月
临近年底,南京某些用人单位出损招,全国总工会要求坚决制止此类行为
本报讯在单位干了多少年都没签合同,最近被通知可以签了,这件好事遇上了应该高兴吧?可再看合同,只有一个月!这还不算“厉害”。最近,在南京出现了不少这样奇怪的劳动合同,眼看着新《劳动法》实施的日子一天天临近,用人单位各种规避新法的“小动作”也层出不穷。
“1个月”合同是为省补偿金
近日,数十位中年女性来到南京劳动监察部门,说起了发生在她们身上的蹊跷事。这些40岁左右的妇女都来自同一家保洁公司,有的在公司已经干了八九年,之前也从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11月中旬,单位突然要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她们兴奋了一阵。可合同到手一看,上面的期限只写了“一个月”:从11月1日到11月30日!一打听才知道,被要求签这种合同的有200多人。
在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以后她们才知道,公司签合同就是为了和她们中止合同,因为按现行政策,一旦合同到月底中止,公司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让人同情的是,这些女工之前被派往不同单位做保洁,有的一天要干11个小时。
专家分析,这家用人单位显然是“吃透”了相关的法律。如果一直不签劳动合同,那么到了明年,凡是工作满一年的女工都可以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但现在,用人单位和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期限只有一个月,也就是说到11月30日合同就到期了,属于合同到期中止。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于女工来说,她们可以追讨的也只有加班费和保险费。与经济补偿金相比,用人单位显然“省”了一大笔!
将严查辞职重签行为
记者2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代快报》供稿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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