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惧巨额赔款,车祸肇事者易入道德误区
一位武汉司机驾车将行人撞死后弃家出逃六年之久,近日终于在广东佛山被警方抓获;去年9月,一位北京司机驾车撞死行人后逃逸,随后返回案发地并伪造现场,不久前接受了审判。2004年2月,一辆轿车在沈阳撞倒一对正归家的夫妻,轿车停下后,司机又突然脚踩油门,从妇女的头上碾过后绝尘而去,酿此命案的司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肇事司机有的选择了风餐露宿的逃亡生活,有的伪造事故现场蒙骗警方,有的撞伤行人后再致其于死地。虽然他们在法庭上都表现出了忏悔之意,声称自己只是一时头脑发热,但一个莽撞的决定,却毁了他们的一生。那位在沈阳制造故意杀人案的司机,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却编造理由为自己开脱,而被法院认定为缺乏自首构成要件,仍然逃脱不了一死。事实上,交通肇事只是一种过失犯罪,量刑很轻,但当肇事者由于自私心理出现故意杀人的动机后,交通事故就成了刑事犯罪,而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不会姑息手软。
不论是撞人逃逸、伪造现场,还是痛下杀手,这些司机最想逃脱的无非是经济惩罚。面临可能到来的巨额赔偿,他们感到万分恐惧,而没有勇气主动承担责任。事实上,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出台,车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压力已经大为减轻。如果将强制险与商业险配套使用,保费金额越高,车主遭受的损失就越小。那些车祸中的道德迷失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们却选择了逃逸。
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人们的道德意识沦丧在车轮之下,一位出租车司机甚至还算了一笔账:撞伤了孩子,你花的钱绝对可以供这个上小学的孩子考博士了;撞伤了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全权交给你,老人以后有个好歹,也会被认作车祸留下的后遗症;不如撞死了,一次性赔清,省得家属纠缠。
这位司机的体会是:不仅要做“马路杀手”,还要做“马路追魂手”。虽然他的语气颇为轻松,但其想法却被残酷的现实验证着。那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司机,也许正是被这种“撞死赔一次,撞伤赔一辈子”的说法所误导,而走上那条不归路的。然而,这种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观点,却一直在有车族当中流传。而汽车命案的层出不穷,也让人们感到岌岌可危。
汽车生就一副钢铁之躯,与手无寸铁的行人相比,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法律选择了偏向后者。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交通肇事的赔付标准;而同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被视为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依据该解释,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生活标准来计算。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以受害人为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假设肇事者负全责,将事故赔偿分为受害人死亡和全残两种情况来分析,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对居民收入及工资水平的最新统计,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20年共计35306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计算20年。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244元,假设受害人有一个刚出生的孩子,18年就是238392元。但该条例限定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双亲健在,又无生活来源,将得不到多余的补偿。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去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6个月就是16404元。
以上共计60余万元,加上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总赔付额将高达七八十万元。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全残,残疾赔偿金同死亡赔偿金,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共计353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变,仍为238392元。此外,还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很显然,对肇事者来说,受害人因伤致残比起死亡的后果来需要承担的费用要多得多。如果受害人长期“卧病在床”,肇事者要赔偿的金额,将比受害人死亡多出两到三倍,甚至高到数百万元。在城市内,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均参照于人均可支配收入,没有十分明显的区别,而受害人致残需要的治疗费用绝对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这就导致一些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会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想法。
死亡赔偿金为何要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死亡赔偿金就是假设死者尚存人世所获得的收入,而精神抚慰金则用来弥补死者近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司法解释据此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根据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认,其赔偿标准也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黄松有特别强调,对所谓非道德行为,不能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发挥法律制裁作用。
当车主从马路杀手堕落为马路追魂手的时候,真正能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的,就是严厉的刑法。一个公正的法律天平,肩负着拯救车祸中的道德迷失者的艰巨任务。而在道德层面上,泯灭的人性又岂是法律能够拯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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