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假日”各有标准
春节期间,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坚守工作岗位。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提醒说,春节期间在“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有关人士介绍说,一些用人单位借故不支付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套用的标准“就低”不“就高”,变相侵占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按有关规定,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春节期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为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说,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00%、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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