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关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举办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的批复》、《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全国性评奖评选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以下简称“金话筒奖”)是经中宣部批准,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承办,并委托其播音主持委员会具体承办的全国性奖项。
第三条 “金话筒奖”评选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激励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提高素质,爱岗敬业,努力创优,多出人才,为广播电视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金话筒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设项与送评
第五条“金话筒奖”奖项设立与数额
1、播音作品10件(广播5件,电视5件);
2、主持作品10件(广播5件,电视5件);
3、广播播音员主持人10名;
4、电视播音员主持人10名。
第六条 获奖数额分布
为调动各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积极性,在获奖数额分布上掌握以下原则:
1、中央三台每台每届获“金话筒奖”数额不超过4个。
2、副省级以下城市电台、电视台每届获“金话筒奖”数额不少于1个。
第七条 参评资格与渠道
1、“播音员主持人”的身份由送评单位认定。参评者必须是其单位在编或聘用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播音和主持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只可选报一项,不得兼报两项。)
2、“金话筒奖”在播音主持委员会单位会员范围内评选。
3、单位会员按评选通知分配的名额推荐其单位的播音员主持人参评。
4、单位会员有协办“金话筒奖”评委会议、颁奖晚会和研讨会议的义务。
5、参评者只可在播音作品、主持作品、广播播音员主持人、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四项中选择一项送评,不得兼报。
6、伪造、隐瞒相关参评信息者一经发现,即自动取消参评资格,如获奖亦自行作废。
第八条 参评材料和手续
参评者需向评委会报送四件材料:
1、填写参评申请表,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一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和三张6寸艺术照片(供制作奖牌、上网和印制画册用)。
3、提交一份个人小传,1000字以内,重点介绍参评者的基本情况、播音主持经历、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4、提供代表作:
(1)2006年制作并正式播出的节目(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代表作应注明参评奖项。
播音员节目的界定标准为:A、参评者或参评作品在节目中以播音员的身份出现;B、应体现出播音员对节目的准确理解和表达能力;C、语言表达方式以播报体为主;D、具有规范严谨的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不包括外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节目)。
主持人节目的界定标准为:A、参评者或参评作品在节目中以主持人的身份出现;B、应体现出主持人对于节目的驾驭能力;C、语言表达方式以谈话体为主;D、具有直接的话语交流情态。
(3)电视节目不超过20分钟,广播节目不超过30分钟。如果节目时间超长,允许送评,但评委可以只选看20分钟或选听30分钟。允许参评者自行节选片段。综艺晚会和娱乐节目,允许节选组装成参评带。
(4)参评代表作品需附文字稿。外语、少数民族语和汉语方言节目代表作品可用播出带,但必须附有详细的中文(汉语普通话)文字稿。
(5)代表作品前面一律不作自我介绍。
(6)凡报送的文字材料(包括参评申请表、个人小传、代表作品文字稿)须一式20份并附一张数据光盘。广播节目须送CD盘。电视节目须送DVD盘。报送的音像和文字等材料,不再退还。
第九条 评选标准
1、牢记社会责任,坚持正确导向,自觉遵纪守法,遵守《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信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基本功,具有良好的表达、表现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代表作品时代感强,语言规范、语流畅达,声画结合、声情并茂,形态自如、大方得体,内容与形式统一。
3、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大众中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由传播平台的工作范围来衡量)。
4、鼓励积极有效的创新,鼓励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章 评选委员会
第十条 评委会组成
1、专家学者。
2、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领导、播音主持委员会负责人和承办评审会的单位领导。
3、单位会员主管业务的领导或资深播音员主持人。单位会员的评委轮流担任,不超过评委总数的1/3。
4、如需分组评选,复评评委小组实到评委不少于7人,终评评委小组实到评委不少于9人。
5、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秘书长1人。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较高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职务。
3、公平、公正,顾全大局,遵守章程。
第十二条 评委会职责
评委会认真阅读参评的文字材料,仔细审听、审看、分析评议每一位参评人、参评代表作品,公正确定获奖人员、获奖作品。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组建和批准
初评委员会由参评报送单位组织,复评评委会由播音主持委员会组建,报送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备案:终评委员会由播音主持委员会提名,报送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1、初评由各单位会员组织。单位会员应认真负责地评选出该单位配额内进入复评阶段的人选或作品。
2、复评由播音主持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经过认真评选,评选出播音作品20件;主持作品20件;广播播音员主持人20名;电视播音员主持人20名,共80名(件)进入金话筒奖终评提名。
3、终评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工作:召开预备会;审听、审看节目(作品);审读文字材料;集体讨论、评议;投票、计票。获得终评委员会全体评委2/3以上赞成票方可入选。
第十五条 唱票、计票应有两名评委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名单经评委主任签字确认,报送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颁奖与讨论
第十七条 举办颁奖会颁奖,召开颁奖研讨会,总结评奖工作,专家讲评研讨。
第十八条 获奖者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颁发证书及奖杯或奖牌。“金话筒奖”获奖证书盖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印章。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评奖、颁奖、讲评、研讨经费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支持,不足部分由其播音主持委员会依法筹集,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审批、监督。
第二十条 如有单位出资协办,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可以冠名设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扩大评奖成果,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及其播音主持委员会可以将参评材料用于节目展播、网络传播、出版书籍、制作音像资料,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使用时不再征求原作者同意。凡创作单位报送参评并取得参评资格者即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应向播音主持委员会作书面申明。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即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及实施情况,包括评奖结果公示等相关信息,统一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官方网站及相关专业网站公布、查询和验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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