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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已制定 重奖叩问行政奖励

   近些年,某某政府单位或个人获颁“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行政奖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不久前,《公务员奖励规定》新鲜出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规定》的颁布,无疑会使公务员奖励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

  然而,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种行政奖励的讨论,并不会因此规定的出台而画上句号。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最近,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提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另据了解,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

  重奖蔚成风气 退出“黑三甲”获奖百万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则新闻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

  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给予重奖,奖金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主,主要为各环保重点城市的地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重点城市中对改善当地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果然,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谓“黑三甲”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发出文件,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

  其实,山西这样的“大手笔”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广东省便从当年起,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最高额可奖励500万元。

  重奖措施实施后,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包括连平在内的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

  此后,国内一些省市也相继采取了重奖公务员的举措:

  ――2005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设置100万元大奖,犒劳综合成绩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长,符合条件的每名局长分别得到20万元奖金;

  ――2007年2月,在广西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当地相关领导表示,对计生工作干得好的县区党政一把手奖励最高3万元;

  ……

  一时间,“重奖”似乎成为一种风尚,而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

  特殊激励?谬赏主义?

  会不会抽掉责任和义务的底线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嘛!做不好就该问责!

  靠重奖本身就是一个应急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

  ……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别说奖励200万,奖2000万都行,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

  争论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谬赏一词,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谬赏,不要滥罚”。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所言,所谓“谬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对于本身属于职务、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重奖”,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存在的滥施奖励、门槛过低的做法,在行政奖励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以规范,从而体现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呼唤法律约束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

  虽然对行政奖励的看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是共识:行政奖励特别是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当严格按法行事。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其实早有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区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而且,《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的10种情形。

  “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奖励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清晰,有关规定在执行中也不够严格。”湛中乐说。

  刘旭涛也指出,《公务法》虽然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但没有列出奖金的具体幅度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一些地方倒是早已制定出相应规定。2002年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界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即便记一等功,也只能“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6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

  专家呼吁,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

  行政奖励该如何立法?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各种奖励的法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目前,我国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开展得较多,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至今尚未建立。

  不久前,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实际上,有一系列疑问有待于法律去回答:行政奖励由谁颁、颁给谁、怎么颁、奖什么?行政奖励与公务员奖励是什么关系?类似科学技术奖励这样的各种奖励受不受行政奖励法规制?……

  刘旭涛认为,从各国经验看,行政奖励的获奖者多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一般很少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行政奖励的公平和公正,也能防止公权对行政奖励资源的滥用。长春市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就明确给出额度:行政奖励将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领导干部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奖励的内容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刘旭涛表示,政府奖励更多地应体现一种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荣誉,无论是否针对公务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重奖,似不足取。湛中乐强调,在行政奖励法制定过程中,尤其应该在立法层面避免地方再出现所谓的“重奖”之赏。

  湛中乐建议,建立系统、完善的行政奖励体系,还得合理设定行政奖励的权限,进一步健全行政奖励的程序。“从中央到地方,不能太散,更不可泛滥。”湛中乐说,行政奖励代表着政府引领社会价值的方向和高度,也是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低的尺度,属于稀缺性资源,因而必须是“高标准、严要求”。

  

(责任编辑:w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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