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激励?谬赏主义?
会不会抽掉责任和义务的底线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嘛!做不好就该问责!
靠重奖本身就是一个应急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
……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别说奖励200万,奖2000万都行,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
争论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谬赏一词,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谬赏,不要滥罚”。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所言,所谓“谬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对于本身属于职务、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重奖”,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存在的滥施奖励、门槛过低的做法,在行政奖励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以规范,从而体现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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