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种行为像“包二奶”这样,由婚姻家庭问题衍生出如此纷繁的社会负面问题甚至犯罪;没有一个名词像“包二奶”这样,夹杂了人们如此复杂的感情——义愤的,同情的,甚至还有个别羡慕的。据说有些一心要将“花心丈夫”休掉的妇女,就等着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期争取多点经济补偿。包含着“包二奶”内容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包二奶”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包二奶”频频被曝光
镜头一: 半百老人被二奶“榨干”。王某年过半百,膝下有孙,却栽在一个女人身上。他被判8个月,罪名是因包二奶构成的重婚罪。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才干每年有几十万元进帐,1996年遇见了王君,命运就此改变。二奶王君俨然以妻子自居,对他的控制愈来愈严。极度膨胀的占有欲不但使她失去了往日的温柔,还干涉他的财产分配,二奶经常与他争吵,甚至还殴打他。
镜头二: “包二奶”害苦妻儿。老公在外包了一个二奶,并和另一个江西妹生了一个女孩,他置家庭于不顾,妻子廖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患有脑肿瘤的8岁儿子从家里“偷”出,为他四处求医治病。老公只到医院看了一眼孩子,走时没留下一分钱,甚至将学校捐给儿子治病的300元也要拿走,并恶狠狠地甩下一句话:“你俩最好都快点死掉!” 廖女士痛不欲生:“全世界最苦的就是我了。”
镜头三: 为养“二奶”博导身败名裂。北京警方前不久抓获的一名涉嫌制贩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美沙酮”的刘某,是一名在医药学领域颇有建树的高级研究员,他供诉犯罪动机竟是因在外“包二奶”手头紧而制造和贩卖毒品的。已是58岁的他是国内医药学领域小有名气的高级研究员,还是几位博士生的导师。警方搜查刘在东直门南大街和朝阳区东旭花园两处住处,发现都有一个女子与其同居。
“包二奶”怎样定罪?
婚姻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里增加了制裁“包二奶”的内容,即 “包二奶”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包二奶”是一种人们通俗的说法,用法律语言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日前两个“包二奶”的北京男人被以重婚罪判刑,“二奶”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是近年来北京市审理的为数不多的重婚案。而大多数的情况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如称秘书、兄妹、保姆等。因此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众多“包二奶”仍逍遥法外。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中指出: “……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包二奶”和“包二爷”该不该写进“婚姻法”
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成认为,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生活规范的最低限,比如不许杀人、抢劫等等。任何法律都要以宪法为蓝本,宪法中已明确“一夫一妻制”。“包二奶”难以用详细的条文固定下来,因为实在不好操作。现在很多人认为,丈夫在外“包二奶”,自己 “人财两空”,不知道起诉时争取权益。其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为二奶购置的房产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拥有产权。
另一位律师认为,“包二奶”的问题不能靠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遏制。刑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包二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通过法律、政纪、党纪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比如,根据党政干部纪律要求或单位规定,“包二奶”的职工因损害单位名誉而不继续用工。形成“包二奶”这种现象的是社会原因,人们对其存在羡慕心理也是背离道德准则所致。
同心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说,从国外的情况看,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但以判例的形式,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判决对因“包二奶” 受损害的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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