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有界限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张思宁表示,“包二奶”违背善良风俗,是一种违背通常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是否违背道德的行为都一定要用法律进行强制惩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包二奶”这种破坏了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还是百姓生活中的一种不道德现象。如果用法律来进行强制性规制,将导致公权力过多干预公民私生活,造成对私权的侵犯。
虽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比潜移默化的道德发挥作用时间快,效果在短期内也很明显。但是我们还是应该认识到,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不能把法律的作用无限扩大,企图用法律约束人们的所有行为。否则,推行“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不仅会牺牲公民自由和社会活力,不能真正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观,还会令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因此,张思宁建议,在对“包二奶”进行立法规制时,一定要注意法律和道德的界限问题,不能把道德上的问题,一味推给法律解决。
专家说法
媒体报道这一消息后,引起人们对“包二奶”怎样处罚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包二奶”破坏婚姻家庭,败坏社会风气,应当用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惩治,虽然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对“包二奶”进行严惩。也有人觉得,“包二奶”只是个道德问题,法律不应该管那么多。法律究竟能对“包二奶”管到哪一步?记者连线的专家就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广东立法禁止“包二奶”流产
今年5月底,媒体爆出的“广东将立法禁止包二奶”一事引来了掌声一片,当时的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寄希望于这一附带行政乃至刑事处罚的规定能遏制社会上愈演愈烈的“包二奶”现象,促进家庭和谐。
但不久前,广东省人大在审议《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时,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的规定删除。
记者就警方要不要介入“包二奶”案件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马忆南。
马忆南说:让警方介入“包二奶”案,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立法任务”,因为完全缺乏上位法根据。“包二奶”现象由来已久,在广东,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为此,2001年国家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写进《婚姻法》,没有动用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手段,仅规定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马忆南说,去年,全国妇联曾致信国务院,建议各地执法部门介入“包二奶”案;广东省妇联曾指出警方介入婚外同居案“难以操作”。马忆南认为,不是“难以操作”,而是“不可操作”。警方介入“包二奶”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包二奶”仅限于民事法律后果,根本不能动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手段。
“包二奶”责任不能扩展
辽宁行政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伊文嘉解释道,虽然“包二奶”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也违背《婚姻法》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法律实际操作来看,“包二奶”者大都在民事领域承担责任,要其承担行政或是刑事责任比较困难。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包二奶”是违背《婚姻法》原则的行为。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将“包二奶”的当事人从过去的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中被判“重婚罪”的人并不多。“包二奶”现象也没有因为《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而得到成功遏制。出现更多的是在离婚案中,婚姻另一方以“受害者”身份,要求“包二奶”者进行赔偿。
这些现象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包二奶”主要还是在民事领域中解决的。这一方面是由于“重婚罪”取证难,诉讼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在取证过程中,跟踪偷拍等方法也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且,婚姻生活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贸然介入,也会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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