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新闻晨报》3月10日)
毫无疑问,“包二奶”现象冲击甚至是颠覆着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对社会婚姻家庭秩序构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因此,对这种现象进行严惩——周红玲代表的提案,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认同。然而,在笔者看来,“法办包二奶”却是一个伪命题。
显然,包二奶行为要想得到“法办”,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所要惩处的各项“条件”——那么,按照周红玲代表的思路,将《刑法》258条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就真的能对包二奶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明确定义并加以惩处吗?出发点是良好的,但可操作性却不高。道理很简单,包二奶只是一种婚外性关系现象的“泛称”,与非法同居有着较大的不同,隐蔽性和流动性很强,在现实的社会语境下,“二奶”更多地与权力和财富所依存,其存在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概念上的“金屋藏娇”,指望法律对其进行明令禁止,注定是一种奢望。
还是那句老话,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譬如“一夜情”和婚外恋,法律就没办法去明确和惩处。还有近段时间引起强烈关注的“艳照门”事件,那些拍艳照的明星让舆论很愤怒、很不齿,让道德“很受伤”,但恐怕谁都知道,这只与道德有关,而与法律无关。或者,我们可以对其滥情纵欲行为进行道德批评,但却无法套用法律将之“绳之于法”。包二奶也是这样,这是道德层面上的不道德行为,要想从根本上消弭这种现象,还是要从道德入手。只有重新建构起良好的道德秩序,包二奶乃至一切不道德行为才会逐渐退出社会舞台。这或许费时费力,但却没有捷径好走。
更重要的是,如果让法律过度地向道德领域进行延伸和辐射,不但浪费社会资源,会让法律法规过滥、过多而脱离社会实际,导致缺乏起码的可行性和公平性,还会无形中戕害社会道德。可以试想,当连起码的婚姻忠诚感和责任感都需要法律来维系的时候,我们的道德又置于何地呢?因此,与其将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法办包二奶”之类的伪命题上,不如反思一下如何来拯救日渐滑坡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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