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误诊医院都有责任。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有过错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是法律和医学界的专家,在探讨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时,比较一致的看法。
据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医鉴办)主任王平介绍,现在除省医鉴办外,全省还有3个医鉴办,分别在海口、三亚和儋州,实行两级鉴定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快3年了,他们一共接到80例要求鉴定的医疗纠纷,其中10%纠纷是因为医患缺乏沟通所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真正鉴定为事故的占到20%;但占到70%的是医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平认为,医疗中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事故,老百姓与专家之间的看法相差甚远。因为患者多从治疗效果来看,只要检查有误,或病没治好,他们就认为医院有责任。若是患者在医院病故,不明事理的人往往会大闹特闹。而从医鉴办看来,诊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尽责才是判断的依据。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亦很复杂,出现意外在所难免,关键是看医生是否尽职尽责。简单地说,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的没有预见,应当防范的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的衡量准则。
海南德赛利法律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并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对于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在侵权归责赔偿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冲突,这也是很多纠纷难以平息的原因。
海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指出,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医疗过错的外延大大超过了医疗事故范围。可以说,医疗过错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一定是医疗过错。需要说明的是,医疗过错在诉讼中并不一定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与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需按司法解释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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