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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许霆案二审开庭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14:10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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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央视国际】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今天的庭审,广东省检察院的检察员和许霆及其代理律师,对一审重审中法院查明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前后共170次取款、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的事实部分没有进行质证和辩论,只是围绕许霆的上诉意见,以及二审期间法院调取的证据及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检、辩双方并就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由上诉人许霆作了最后陈述。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广东高院在二审中根据新调取的相关论证认定的事实,并没有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只是根据新调取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了涉案柜员机出现的具体故障及技术原因,印证了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法庭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已经构成了犯罪。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故障,恶意取款,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许霆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仅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是,法庭同时认为,许霆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具有特殊性:第一,许霆并无犯罪预谋,只是因为偶然发现了柜员机的异常情况才临时产生盗窃犯意;第二,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其采取的犯罪手段在形式上合乎柜员机取款的要求,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第三,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对许霆以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没有必要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许霆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如果对许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仍属过重,有违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本案有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尽管许霆至今未退赃,但仍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法院认为,原判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适当。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有学者提出的“我国是适用成文法的国家,成文法始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包罗所有的犯罪现象和犯罪特征,很多酌定从严、从宽的量刑情节无法在已存的法律中规定。”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官判案既要考虑到法定情节,又要考虑到酌定情节及个案的特殊情况,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反复权衡考虑妥善处理,以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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