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重庆晚报》报道,娄继英原是重庆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汶川地震发生后,她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未获批准。5月19日,她毅然与其他志愿者奔赴灾区。当她回到重庆后,医院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为此她不能接受,已提起劳动仲裁。
娄继英展示医院给她的通告 |
这注定又是一则要引发争议的新闻,网上已呈现完全对立的两派观点:一方认为,娄医生心怀大爱,虽然缺乏组织纪律观念,但在此特殊背景下,理应得到原谅;另一方则认为,爱心也要有的放矢,院方的处罚完全正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样争下去,怕是争到“头破血流”也不会有什么结果。笔者个人觉得,就此事而言,我们应从娄继英的职业入手,来发现并廓清问题。
假如娄继英不是医生(最好也不是警察),而是一名普通公务员、教师,或是记者和工人,她擅自脱岗而去灾区服务,虽然也是违犯纪律,但均应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谅解。因为这些从业者擅自离岗或许会给其单位工作造成混乱甚至损失,但并不涉及他人生命问题,而医生则不同,医生的工作牵涉患者的伤痛和生命安全。为此,笔者虽然同情娄医师,但对于院方的处罚却无力指责。
让我们再来细看新闻:“医院院长彭伟贤表示,娄去灾区的当天,该院接到区卫生局通知,要求他们派车去接送从灾区转运来渝的伤员。由于人手紧张,医务科长再次强调不准娄去灾区。然而,作为住院部助理医师的娄继英在还有二十几名病人住院、第二天还有两个手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对此笔者想问问娄医师,且不说你的岗位上本来就有二十多名病人需要照顾并有两个手术即将进行,即便这些患者的情况确实没有灾区情况紧急,但医院马上就有灾区伤员转入,你自己的岗位也是“救灾一线”,又何必舍近求远,坐几个小时的车赶赴灾区呢?再说,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娄继英的行为从法理上看,也不合适。
从情感出发,希望院方能够对娄手下留情,但必须明白,院方在此情况下严肃纪律无可指摘,同时也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绝非某些网友所说的“冷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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