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民赵C不用为名字再烦恼了。昨天,法院判决,他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不用改名。此前,因为身份证换证时,姓名太怪遭公安部门拒绝,他于是上诉捍卫自己的姓名权。(据6月9日西部商报)
公安部门当初拒绝赵C的依据是,公安部文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条例》只是部门文件,目前还只是初稿,而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意味着赵C的名字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常识是,任何部门制订的法律文件,都应当合乎基本法律规定,如果与上位法相冲突,则相关条款当然无效。
其实,公安机关之所以拿出这个尚无法律效力的文件来拒绝为公民赵C办理身份证,不过是因为英文字母C不好输入电脑。只因一个字符就要求公民将法律所支持的名字改掉,是办事人员图方便的简单处理。
赵C不惜为了姓名告上法庭,因为这名字是其父的得意之作。姓名寄托着父辈的希望,还有20年生命历史中厚重的生命体验和感情,关于一个人的成长历史和对于人生的感受,意义可谓重大。虽然名字只是一个符号,但他与个体的人血肉相连,不分彼此,代表了公民个人的意愿和权利。
从此层面上理解,赵C并非改一个字那么简单,它代表着个人权利。那么,各职能部门理当尊重公民对于姓名权的选择,而不能拒绝。
好在赵C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意义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意义就是彰显了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同时是对公民个体意志自由的肯定。通过案件的审理,还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法律,学习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政府的存在,是为大众服务,维护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而不应当只看到部门利益,那种只为自己办事方便的做法,没有法律地位,应当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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