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0日15:10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东方卫视
【东方卫视《早市导航》】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两项指引,从而使监管全面覆盖了券商变更持股5%以上和以下股东的行为。其中,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或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区分股权受让方的不同情况,设定3年、4年、5年的持股期限。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一步丰富了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其中明确,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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