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哦。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7月3日河南商报)
郑州拟将出台规定,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者,劝说无效,将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款。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此规定,实属行政乱作为的怪胎。
公交车票,是没有座号的,只要凭票就可乘车,这已是一种合同约定。这个合同约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凭票乘车,二是不存在上车必有座位的约定。公众对于这一合同约定,在执行中也已相互约定成俗,先上者有座,后上车者无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要讲先来后到。
把凭票乘车的合同约定厘清了,公交方若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者,采取“拒绝乘坐”的做法,则违背了凭票乘车的合同约定,纯属“道德绑架”。至于50元罚款,那则是极为荒唐的“道德勒索”。
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是一种道德要求,只能教育,只能提倡。对于违背这一社会公德者,也只能在道德层面予以批评,而不应通过“拒绝乘坐”的手段,侵犯乘车人凭票乘车的权力,更不应动用罚款手段无端侵害乘车人的利益。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两者不能混淆。
退一步说,这种荒唐规定通过公权强行出台,在实践中不具备任何操作性,根本就行不通。车长让人让座,一车人谁该让,这个“鸳鸯谱”哪个车长有本事点?碰上“钉子户”,就是不让,就是不接受“拒绝乘车”的处罚,相互僵持,不能发车,如此耽误乘客的时间谁负责?罚款是交通执法部门的事,正如有车长所说,难道我们要暂时扣留该乘客?
由此看来,还是让这个行政乱作为的怪胎死于腹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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