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这条规定,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些”。但可操作性有多强呢?
城市公交毕竟是服务业,投币上车的乘客理所当然应该享受提供的服务。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如果遇到不让座行为,根据此规定,将罚款的同时,还要乘客下车。这岂不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损害乘客利益。
至于罚款,就更难执行了。遇到拒不让座的,该怎样通知有关部门来罚款?公交公司不是执法的主体,他们没有处罚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有谁来执法?再者,车上那么多人,该要求谁让谁不让呢?
让座,一个在中国人传统尊老爱幼观念中天经地义的道德话题,从道德层面来说不给老弱病残及孕妇让座应该受到谴责甚至是鄙夷。但所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是一种固化在内心的自觉行为,是一种靠自觉和自愿维持的品德和素质,并不是一纸规定就能解决问题的事情。
在公车上让座,一向被认为是社会公德,究竟该不该让座,这个问题不是钢性的,是讨论性的。我们只能提倡!提倡“莫因善小而不为”,提倡出于人道主义的道德实践。我们所需要的是社会个体的集体道德观念的觉醒与进步,人性本善的质朴回归。如果把这种社会公德上升为法律,硬性的规定让座的话,反而会激发乘客的逆反心理,更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倡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