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市公安局21日出台措施,拿出100万元奖励市民抓贼。此举引发了市民的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如果大家都抓贼,要警察干什么”,并且还存在奖金如何兑现、抓贼权力会不会滥用等问题。赞成者则认为打击罪犯可以整合民间力量。
(10月22日《大河报》)
先不管警力够不够,市民是否愿意为了物质奖励冒一定风险去参与抓贼,单就说悬赏市民抓贼,本身当然具有威慑意义。因为贼也会考虑做贼的违法成本,市民抓贼有可能让小贼们跟老鼠过街一样,遭遇人人喊打的境地。
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一家遇贼,全村齐抓”的现象我们并不陌生。尽管社会从熟人走向陌生,但贼的惯性依旧没有改变,上家得手瞄下家。各扫门前雪的做法显然无法保证自身生命财产的绝对安全。即便专靠警察来抓贼,也得有人报案配合提供线索。
同样,一个法制和谐的公民社会,没有悬赏全民抓贼也是义务和责任,因此,悬赏抓贼不如培养公民见义勇为、敢于与丑恶势力斗争的意识和社会氛围为佳。
尽管“悬赏市民抓贼”的规定从本身的威慑力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人们仍会把关注的焦点投向那百万赏金。因为警察也是人民“雇佣”的。这也就是说,警方没有权力支配国家财政,手中除了必要的武器之外,拥有的钱财仅是人民雇佣时的佣金而已。市民抓贼之后是否能够兑现奖金暂且不表,但那百万赏金从何而来同样值得追究。
信息公开既已是社会的需要,在不否定悬赏市民抓贼的积极意义之上,能否先向市民告知这百万奖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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