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由激动网、优朋普乐和搜狐等3家国内新媒体版权拥有和发行方代表共同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权利方共同创建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在京启动。联盟旨在共同抵制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秩序,推进网络视频正版化进程。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市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互联网视频版权方、影视制作机构、广告主、法律界专家等数百名联盟代表出席了启动仪式。
亿达律师行律师毕日东在活动上发表了讲话,内容如下: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午好,非常荣幸作为中国反盗版联盟的律师为大家发布今天的这个反盗版举措,在这之前,各位的发言都非常精彩,指出了在中国现阶段情况下的盗版风潮泛滥的原因,今天我作为法律界的人士重点向大家解读避风港原则不是盗版者的避风港,因为之前张朝阳先生以及各位一直在提到避风港原则。
在解读之前我先请大家看一段视频的截图,我们认为盗版的泛滥绝对是来源于一种利益的驱使,我给大家看的这个截图是截取在优酷网上的一个截图,大家注意图面上红线标的部分,播放的是《越狱》,是一个盗版影片,但是在他整个页面上出现了大量的广告,包括文字广告以及视频缓冲广告,这也是我们正版方有版权的片子,同样也是有很多可口可乐这些大公司的广告存在,这里有哈药三厂双莲口服液广告,还有清扬的广告。同时我们看到了优酷网提前完成了2009年营业收入的目标,优酷网的收入主要是依靠广告收入,这严重违反了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在2006年7月1日也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首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盗版网站的宣传方式直接利用广告宣传,盗用正版内容吸引客户,吸引流量,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这从根本上违反了避风港原则。第23条又同时约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之间的关系。这个视频截图上面的红圈标识的部分是个人工作室,这种表示方式绝不是正版的权利人阐述方式,这个情况也就证明了盗版网站是在明知道这个作品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依然播放使用,多数视频分享网站也是以我不知道,这是网友自己上传的名义来做的。但是在这条上,我们明确的看到视频的右上角有优酷自己加上的标志。从网络截图来看,避风港原则绝对不是盗版者的避风港,事实上他们在整个过程的侵权诉讼也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