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几年中联盟起诉的案件有几百起,被告的侵权责任都得到了法院的同时确认。盗版网站形成了一种侵权责任,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就非常的明确了,第一,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项是在我们的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过去几年中,我们的诉讼虽然也得到了法人的认可,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因为民事诉讼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己主张自己的原则,在举证过程中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大量付出的,比如说要去公正,要去截频,要有相关的证据,会产生很多很多的费用。而由于法院的举证以及获利认定的困难,所以整个法院系统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维权成本非常高,刚才几位嘉宾已经讲过了,有的案子只获得赔偿几千块钱到一万块钱的情况之下,我们的维权成本非常非常之高,很多情况下是得不偿失的,由于维权成本非常的高昂,导致了整个盗版网站的所得远远超出他的违法成本,所以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反盗版,打击侵权,但是盗版网站盗版内容依然是层出不穷的,这就说明一个问题,仅仅从民事追究上已经很难遏制住盗版的猖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做出探讨,如果现有的民事诉讼不能弥补版权人的损失,没有遏制住盗版的疯狂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呢?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在我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和220条明确了对侵权著作权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217条规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程度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220条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就是确定了作为一个单位,一个公司,一个整体,单位领导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