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姝)11月28日,优朋普乐起诉优酷侵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对首批47部优酷侵权作品进行了判决,优酷被判赔偿优朋普乐总计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优酷方面质疑优朋普乐版权诉讼资格,并称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优朋普乐取得了涉案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进行保护。在优朋普乐享有涉案电影的网络传播权期间,被告优酷网站中有涉案电影能在线播放的视频文件,并有该电影的相关信息,被告应当注意到涉案电影视频文件侵犯他人著作权,但放任侵权视频的播放并因此获得广告收益,构成对原告优朋普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