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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详细] [你认为五年之刑判得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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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依据: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同时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详细] [评论]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对于这样的量刑结果,许霆辩护律师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对于是否会进行上诉,许霆律师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情况再做决定 …[点击观看]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但杨振平律师表示,明天将会见许霆,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就此,杨振平律师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点击观看]
  90%的网友都认为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过重”,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而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点击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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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许派:赞同重刑
  挺许派:反对重刑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本案中,许霆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想法毋庸置疑…[评论]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许霆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评论]
  ATM机是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罪时特别保护金融机构,是保护金融机构中进行金融服务和金融活动的资金,不包括办公用的桌子板凳沙发等。而ATM机正是进行金融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为特殊保护的对象,应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一点在各国都没有争论… [评论]
  ATM机不是金融机构
  许霆和金融机构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确保ATM正常运行当然就是金融机构的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金融机构ATM出错应属金融机构方的违约行为、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ATM只是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延伸,不能算作是金融机构…[评论]
  银行的失误不能成为被告脱罪的理由
  罪刑法定原则是具有双重保卫功能的。因为银行的错误使他陷入困境中。还有比这更加混淆是非的逻辑吗?打个比方,阁下出去散步,出门时忘了关门,结果小偷跑到你家,把你预备送给你心上人的钻戒偷走了。依阁下的意思,这个偷你钻戒的人也是可以原谅的?是你不关门的行为诱惑了他犯罪?…[评论]
  责任在于银行方面
  银行对于ATM机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引诱了被告人的恶意透支!就相当于你的钱包丢了,被人拣到后拿走没有归还,而你也知道是谁拣到的,结果不去要钱,而去告人家偷窃!假设的例子可能不是很恰当,但是实质还是一样的.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单位,你没有把钱看住弄丢了,却告人家偷窃罪!不合理…[评论]
   
 
 
  人性都是相通的,既然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多取十多万元也不难想象,我们每个人遇到那种情况,都可能做出和他一样的举动,尽管这并非我们的本意,而是ATM机出故障诱发了我们人性中的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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