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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证监会 可交换债规模不得超股票市值70%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8日11:14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东方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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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东方卫视 《早市导航》】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且发债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试点办法》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责任编辑:李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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