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7日14:50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黑龙江卫视
【黑龙江卫视 《共度晨光》】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即购房人同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即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第三,折抵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也是违法的。相关文件规定,物业在收取管理费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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