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3日17:41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东方宽频
【上视第一财经频道 《早市导航》】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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