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1日14:26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BTV科教
【BTV科教 《法治进行时》】2009年5月1日9时30分,原告之父王艳明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冀RBV256)后乘坐原告之母柴丽利由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崔杏路青杨屯路口时,适遇被告张广军驾驶重型货车(车牌号:冀R29059)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接触,造成王艳明与柴丽利均受伤。后柴丽利被送往平谷区医院治疗。2009年5月16日柴丽利早产生下原告。2009年5月17日原告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早产儿、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先天性脑发育不良、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动脉导管未闭",住院治疗15天。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张广军负全部责任。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丽利早产生子与2009年5月1日所受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张广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廊坊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
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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