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10:20 | 我来说两句 |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
【江苏城市频道 《早安江苏》】在草案第二章第十三条中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将投资资产用于信用交易,或者向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五)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类企业股权;七)其他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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