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二审判决具有相当的突破性,因为它首次将对受害者的“同情因素”引入到判决书当中,从而体现了一个文明社会“生命第一”的价值取向,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北京市一中院对外公布了三点改判理由,有人说,正是基于这三点,体现了司法建设的先进性——[我来说两句] | |
既然判决书已经写明:“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侵犯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且在她实施犯罪之后,竟然还去超市买东西,如此恶劣的情节,这么残忍的手段,为什么没有被判处死刑?[我来说两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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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者年近古稀的父母来说,孩子是他们唯一的希望和寄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高达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远远不能抚慰他们的伤痛,而且这个数额也和原告人一审索赔的337万想去太远,那么75万的赔偿金是否太少呢?——[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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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在726路公车上还有一名司机和售票员,他们不但没有制止朱玉琴的行为,而且参与了和受害人全家的撕扯和争执,并且在事后也没有将伤者送往医院,二审判决中只裁定了巴士公司和朱玉琴的责任,声称两位司售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只构成“侵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判决合理吗?这两位司售人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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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75万就把人家女孩一条命给买了! |
同情有什么用啊!人家老教授都绝后了!将来巴士公司能养活人家吗? |
北京售票员太可怕了啊! |
这个老教授是我们学校的老师,人特别善良,怎么遇到这种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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