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2 第22期

少男洗浴遭性侵:纵容下的荒唐性事

  家住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进洗浴广场消费,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

  13岁的少年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纵观此事,我们除了看到一个少年在诱惑面前的"失足"外,关于女技师、浴场乃至于法律都在有意或无意的扮演者纵容的角色,导致这场荒唐性事的发生…

三言两语

@rouman2001:这种事的发生,作为家长也应负上监管不力的责任!
@匿名网友:请家长反思,社会都已经这样了!你就别带孩子去公共场所了!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出这种事父母的亲情是最复杂的,大家都看看吧!人,怎么了!只要挣钱什么事都能做吗?什么钱都可以挣的吗?是钱就好花吗?钱真的是万能的吗?社会让钱给吞没了是不是?为了挣钱小姐能像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疯了
@本本猫:原来强奸罪只针对女性?是不是性别歧视呢?是不是应该修改强奸罪呢?现在男人也会被强奸啊。
@心安勿忘:让一个13岁的孩子做这样的事情,政府应该把这个浴场铲除掉,纯属道德败坏,行为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性侵·普法

 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