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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12试点深度分析

作者:曾会明 汪海天 吴纯勇 林起劲
2010年07月05日13:38

  问题3:互联网业务牌照未全面开放?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正式文本无从得知,但从各家媒体的报道来看,明确了广电可基于有线网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但对之前热议的IDC及国际互联网出口是否向广电开放却只字未提。难道互联网相关的业务牌照并未全面开放?这有点令人费解。

  目前的《电信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属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属增值电信业务。但从全球来看,互联网服务大都独立于电信网和有线网,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甚至规定属于广播电视业务。

  美国联邦通信法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不属于电信业务。1996年电信改革法修订的联邦通信法第254节第3条第一款规定,基本电信业务不包括互联网接入业务。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而不属于电信业务。澳大利亚法律将互联网服务规定为广播电视业务。该国1999年广播法修正案第一条将广播法的名称修订为《广播与网上业务法》,在“广播服务”一词后增加“以及互联网服务”。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新加坡法律也将互联网服务归为广播电视业务。该国广播委员会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第18条所授予的权力,制定《互联网运营准则》,该准则自1997年11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所有按照1996年新加坡广播委员会的《互联网登记规定》获得许可证的ICP和ISP经营者均应遵守该运营准则。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该运营准则者加强制裁,包括罚款。”

  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开放互联网服务是一个绝对政策,如果仅开放了互联网接入及数据传送业务,而不给广电IDC及国际出口牌照的话,有违国际惯例和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由于互联网划入了电信增值业务,三网融合实际上只是两网融合。三网融合作为一个新政出台,应该纠正原来的不合理规定。

  比如,在IDC业务方面,很早都对民营企业都开放了,如果不对广电开放的话就显得太奇怪了。对互联网接入业务略有了解的人都非常清楚,端口流量费的网间结算是一块巨大的成本,而网内建设IDC将大大缩减流量费。开放接入牌照而不给IDC权利,广电很容易被电信卡住脖子。

  希望试点方案中对此已有明确,希望我们只是不知情而杞人忧天。

  问题4:非试点地区的IPTV政策

  对于试点地区,当地原则上有一家电信企业可开展IPTV业务,并取得信息网络音频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牌照。这一点已非常明确,但对于非试点地区的IPTV管理政策似乎还不明确。

  对于非试点地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来当地电信企业尚未开展IPTV业务,第二种是已开展。预计对于目前尚未开展IPTV的非试点地区,应该不允许启动;而对于已开展的,又分为经当地广电部门批准和未经批准的两种,对于此前已经批准的,是否即便非试点也可继续发展用户?或者不再继续发展但继续为已有用户提供IPTV服务?未经批准的地区,是否应停止继续发展IPTV用户?

  目前的业务形态来看,IPTV是三网融合中电信企业最主要的业务。如果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在IPTV业务管理方面差别不大的话,是否是试点就变得没什么意义了。

  上述问题目前似乎尚不清晰,其实涉及到IPTV原有的管理政策与三网融合试点方案新政之间的衔接、过渡问题,应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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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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